工伤解除劳务合同涉及的赔付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五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 用人单位承担部分
- 未参保情形: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 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主动解除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上海按社平工资倍数计算)。
- 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3. 第三方侵权连带责任
- 若工伤由第三方(如交通事故肇事方)造成,职工可同时主张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赔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4. 特殊情况处理
- 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职工丧失待遇的,需赔偿损失,包括应得的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 职业病赔偿:除常规工伤待遇外,可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需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
5. 争议解决途径
- 赔付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可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向单位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赔付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地方实施细则,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政策。建议职工保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证据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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