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成立通常以要约和承诺为核心机制,但并非所有情形均严格依赖于这一模式。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要约与承诺作为一般规则
1. 定义与流程
- 要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按特定条款订立合同(如报价、投标),需具备确定性且表明受约束的意图。
- 承诺:受要约人无条件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若附加条件或修改,可能构成反要约。
- 经典案例:买卖合同中的报价与接受即典型体现。
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71条明确合同可通过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成立,但未排除其他形式。
二、无需严格遵循要约承诺的特殊情形
1. 事实合同关系
某些交易基于事实行为成立,如乘坐公交车(投币即视为合意),无需明确口头或书面承诺。
2. 格式条款与默示同意
用户点击「同意」网络服务条款时,承诺通过行为作出;长期合作中未明确拒绝继续供货可能推定合同延续。
3. 法律直接规定
- 强制缔约: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依法必须提供服务,合同因用户申请自动成立。
- 法定之债转化: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可能经协商转为合同关系,无需传统要约承诺流程。
4. 交叉要约(Identical Offers)
双方偶然发出内容完全一致的要约(如同时发出相同价格的买卖意向),部分司法辖区承认合同成立。
5. 拍卖与招投标
- 拍卖中竞买人竞价视为要约,落槌为承诺;
- 招投标中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为承诺,但流程受特别法约束。
三、其他成立要件的影响
1. 要约邀请的作用
广告、橱窗展示等通常为要约邀请,但若内容具体明确(如自动售货机商品),可能直接构成要约,投币即承诺。
2. 电子合同的特殊性
数据电文(如电子邮件、平台订单)可构成要约或承诺,但需满足《电子签名法》的完整性要求。
3. 要物合同的例外
保管、定金合同等需交付标的物方成立,此时合意之外还需履行行为。
四、理论争议与实践差异
英美法系:强调「镜像规则」(承诺必须完全匹配要约),但逐渐承认弹性条款。
大陆法系:更注重意思表示一致,可能通过行为或惯例推定合意。
中国实践:司法中倾向于实质判断双方是否达成合意,而非拘泥于形式。
综上所述,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常规路径,但现代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及法律的特殊规定,使得合同成立机制呈现灵活性。实务中需结合具体场景、行业惯例及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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