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要约(Offer)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起点,指一方(要约人)向另一方(受要约人)明确表示愿意以特定条款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需具备三个要件:
内容具体确定(如标的物、数量、价格等);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后即受其约束;
需传达至受要约人。
扩展: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如广告通常为要约邀请),区别在于是否具备明确的缔约意图。
2. 承诺(Acceptance)
受要约人无条件同意要约的全部条款,合同即成立。承诺需满足:
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镜像规则),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
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以明示或行为(如发货)方式表示。
例外:根据《民法典》,非实质性变更(如格式调整)仍可构成承诺。
3. 合同成立与形式要求
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数据电文到达即生效);
形式要件: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均可,但法律特别规定(如不动产买卖需书面)或当事人约定除外。
4. 合同主要条款的确定
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缺失时可依《民法典》第510条补充(如市场价、行业标准)。
5. 缔约过失责任
若一方在磋商中恶意谈判、隐瞒重要事实或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500条)。
6. 特殊程序的合同
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流程;
格式合同:提供方需提示免责条款,否则对方可主张无效。
7. 生效条件与审批
附条件/期限的合同需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生效;
需批准的合同(如外商投资、探矿权转让)在批准前未生效但具报批义务。
合同订立的核心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需注意要约的撤回、撤销,承诺的迟延等细节问题。此外,电子合同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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