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参与者被判刑而另一些未被判刑的现象,主要源于刑法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区分评价及刑事责任的个别化原则。以下从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形等方面展开分析:

1. 主体资格的差异
- 部分参与者可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如不满16周岁或特定罪名不满14周岁)或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精神病发作期)而免于刑罚,但其他具备责任能力者仍需承担刑责。
- 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刑,而单位本身可能仅处罚金,甚至因合规整改免于起诉。
2. 行为性质与作用区分
- 与从犯划分:根据《刑法》第26-28条,组织、领导犯罪的需对全部罪行负责,而从犯(如辅助作用者)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例如,参与望风的从犯可能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 实行犯与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的刑罚取决于其实际作用。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者从重处罚,而被教唆者可能因年龄免责。
3. 主观恶性和情节认定
- 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共犯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免除处罚;其他继续实施者则按既遂处理。
- 受胁迫参与且未造成重大危害的胁从犯,可能被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
4. 司法自由裁量权
- 检察机关可对轻微从犯适用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法院也可能根据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刑法》第67-68条)对部分共犯减轻处罚。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可能导致同案犯间量刑差异。
5. 证据充分性影响
- 部分共犯因证据不足(如仅有同案犯口供而无佐证)可能被认定“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而证据充分的参与者仍被判刑。
6. 程序性因素
- 分案处理时,部分共犯可能因另案审理或潜逃导致处理不同步;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也可能影响刑罚。
扩展知识: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但需结合个人具体情节。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按涉案总量量刑,而从犯可能仅对其实际参与部分担责。实务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参与阶段、分工、获益情况等因素作出差异处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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