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否则构成违法。具体来说,这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首先,关于羁押的条件。根据该法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涉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或者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或者可能逃逸、毁灭证据、伤害他人或者自杀的。
其次,关于程序的规定。在采取羁押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来说,必须经过审查和决定,由具有刑事审判权的机关依法作出决定,不得擅自或超出权限采取羁押措施。
再次,不得滥用职权。采取羁押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操作或以案代法。对于案件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审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干预和不当干扰。
最后,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法。对于违法采取羁押措施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应责任并进行纠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
总之,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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