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刑罚的积极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报应功能
刑罚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痛苦,实现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道德谴责和法律否定,体现"恶行必有恶报"的正义观念。这种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心理需求,强化法律权威。
2. 一般预防功能
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警示社会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包括:
- 消极一般预防: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抑制犯罪冲动;
- 积极一般预防:通过刑罚强化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和信赖。
3. 特殊预防功能
针对已犯罪者,通过以下途径防止再犯:
- 隔离功能: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如监禁);
- 矫正功能:通过教育改造促使其复归社会;
- 威慑功能:刑罚痛苦体验抑制再犯动机。
4. 社会整合功能
刑罚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凝聚力。刑事司法过程本身具有道德教化作用,能够强化社会规范认同。
5. 秩序恢复功能
通过刑罚弥补犯罪行为对法秩序的破坏,包括:
- 象征性修复:宣示法律不可侵犯性;
- 实质性修复:通过刑罚附带措施(如赔偿、没收)恢复受损权益。
6. 教育引导功能
刑罚实施过程向社会传递行为规范信息,具有普法教育作用。刑事判决的示范效应能引导公众行为选择。
7. 被害人安抚功能
刑罚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正义诉求,缓解报复心理,避免私力救济,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8. 风险控制功能
现代刑法通过保安处分等制度,对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实现社会。
9. 规范确证功能
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提出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认为,刑罚通过反复确认规范有效性来维持社会交往的基本信任。
刑罚功能的发挥需遵循比例原则,既要实现上述积极价值,又要避免过度刑罚化。当代刑罚制度更强调特殊预防与矫正功能,推动刑罚执行的人道化、社会化改革。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也要求与刑事政策、社会保障等制度形成综合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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