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轻伤的界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施行),其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功能性障碍
- 指肢体或器官功能部分丧失,但未达到完全丧失或严重障碍的程度。例如:
- 听觉、视觉功能轻度减退(如单耳听力减退≥41分贝);
- 关节活动度丧失10%以上但未达50%;
- 面部神经损伤导致部分表情肌麻痹。
2. 器质性损伤
- 包括软组织、骨骼或内脏的明显损伤,但未危及生命或遗留重度残疾。例如:
- 肋骨骨折2处以上(非错位性);
-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眶壁骨折影响面容;
- 消化道穿孔经保守治疗愈合。
3. 容貌损害
- 面部遗留疤痕或组织缺损影响外观,但未达毁容标准。例如:
- 单条瘢痕长度≥4cm或累计长度≥6cm;
- 色素沉着面积达6cm²以上。
4. 特殊部位损伤
- 生殖、泌尿系统损伤(如尿道破裂经手术修复);
- 眼球结构损伤导致矫正视力下降至0.5以下(未达盲目标准)。
5. 其他情形
- 颅脑损伤致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如短期意识障碍<半小时);
- 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非全口);
- Ⅱ度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以上但<10%。
扩展说明:
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一级的严重性高于二级(例如肋骨骨折6处以上为一级,2处为二级)。
司法鉴定需结合损伤后果(感染、后遗症等)及治疗情况综合评定,部分损伤需观察90日后评定终局状态。
与轻微伤的区别在于是否影响生理功能或容貌,轻微伤仅涉及短暂生理干扰(如软组织挫伤)。
刑法中轻伤的认定直接影响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刑法》第234条),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需结合案件情节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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