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刑法包括下列几项公约内容:
1.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常称为《芝加哥公约》)是为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合作而于194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公约。它规定了各国对民用航空的基本规则,包括航空安全、航空保安、飞行员资格、航空器登记、国际航线开放等方面的规定。
2. 1963年《承认罪犯引渡公约》:该公约旨在实现国际合作,促进罪犯引渡,从而加强跨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该公约规定了引渡程序、引渡请求的内容和条件、引渡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3. 1970年《防止非法劫机公约》:该公约通过旨在防止国际民航飞机的非法劫持事件,并规定了成员国在处理劫机事件过程中的合作机制和程序。公约要求各国对劫机行为进行刑事起诉,并对犯罪嫌疑人提供引渡。
4. 1988年《销售非法药物、心理活性物质支持的恐怖主义行为公约》:该公约主要涉及对销售非法药物和心理活性物质支持的恐怖主义活动进行打击和惩罚。公约规定了参与此类犯罪行为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义务。
这些公约旨在加强跨国合作,规范航空领域的行为,提高国际协作能力,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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