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体是单位时,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采用“双罚制”原则,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具体处罚方式和相关扩展:

1. 双罚制原则
- 单位处罚:判处罚金,罚金数额根据犯罪情节、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定。例如,刑法第150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责任人员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如逃税罪中,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2. 单罚制的例外情况
少数罪名仅处罚责任人员。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处罚单位。
3. 追缴违法所得
单位犯罪的违法所得需全部追缴或责令退赔,避免通过犯罪获利。刑法第6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4. 资格刑与附加处罚
- 除罚金外,可能限制单位从业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行政处罚法》第9条)。
- 司法机关可建议行政机关对单位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行政措施。
5. 量刑考量因素
- 单位犯罪的动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如主动赔偿、配合调查)会影响处罚力度。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要求区分主从犯:主管人员通常认定为,其他人员可能认定为从犯。
6. 单位变更或消灭的处理
单位被撤销、注销的,仅追究责任人员刑责;合并或分立的,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承担罚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7. 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需体现“单位整体意志”,即以单位名义、利益归属于单位。若个人假借单位名义犯罪,仍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8. 国际视野
我国单位犯罪范围较窄(仅限刑法明文规定),而英美法系“法人责任”更广泛,甚至可追究过失犯罪。
单位犯罪立法体现“严而不厉”理念,既打击经济犯罪,又避免过度影响正常经营。司法实践中需注意单位与个人责任的界限,防止将集体决策等同于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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