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死刑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是主要内容和相关扩展:
1. 死刑的适用条件
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具体体现在《刑法》分则中,如故意、致人死亡、数量特别巨大(如或超过50克)、恐怖活动犯罪、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超300万元)且情节特别恶劣等。经济犯罪自2011年起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贪污贿赂案件保留例外。
2. 死刑复核程序
所有死刑判决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7年起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最高法设立了专门法庭,通过书面审查、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确保程序公正。统计显示复核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比例约占15%。
3. 执行方式
- 注射死刑:2001年《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为优先方式,需在固定刑场或专用车内执行,使用速效巴比妥类+肌松剂+的组合药物。目前约80%的死刑采用此方式。
- 决:作为备用方法保留,通常由法警执行射击后脑或心脏。
4. 特别保护条款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妇女及审判时年满75周岁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得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审判时怀孕"包括从羁押至执行前的整个阶段,即使期间流产仍受保护。
5. 执行程序细节
执行前需验明正身、讯问遗言、全程录像。通知家属领取骨灰但不允许观看执行过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令需在7日内交付执行。
6. 历史与改革趋势
1979年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经《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和《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削减后保留46个。司法实践中实际执行的死刑数量自2007年后显著下降,学界对进一步限制死刑适用存在持续讨论。
中国在保留死刑的同时,通过实体法限制、程序控制(如二审开庭审理、强制辩护制度)及"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约束其适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指导意见,要求对非暴力犯罪、具有从宽情节的案件依法不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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