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主要检查的材料包括以下几类:
1. 明文件:
- 受伤职工的原件及复印件。
- 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
2. 劳动关系证明:
- 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的书面证明。
- 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辅助材料(若无正式合同)。
- 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如存在争议)。
3. 医疗相关材料:
- 完整的病历资料(门诊、住院病历、诊断证明)。
- 影像学检查报告(X光片、CT、MRI等)及化验单。
- 医院出具的初次诊断结论和后续治疗记录。
- 职业病鉴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省级卫生部门批准的机构出具)。
4. 事故证明材料:
-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或书面说明。
- 目击证人证言及联系方式。
- 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如交通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
- 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如有)。
5. 工伤认定决定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
6. 其他辅助材料:
- 既往工伤鉴定结论(复查或二次鉴定时需提供)。
- 残疾辅助器具使用证明(如假肢、轮椅等)。
- 康复治疗记录(针对需要康复期鉴定的情况)。
扩展知识:
工伤鉴定通常分为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需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实施。
鉴定内容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为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
申请时限一般需在工伤认定后病情稳定时提出,特殊情况可延长。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材料准备不全会导致鉴定延迟或结论偏差,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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