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5条)。以下系统梳理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典型情形,并附相关法律依据及扩展说明:

一、法律明确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 情形分类 | 具体说明 | 法律依据/理论依据 |
|---|---|---|
| 缺乏共同故意 | 一方故意犯罪,另一方因过失行为造成结果 | 《刑法》第25条第2款 |
| 同时犯 | 无意思联络的多人同时实施相同犯罪 | 刑事责任单独论处 |
| 间接正犯 |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或不可抗力实施犯罪 | 由利用者单独承担罪责 |
| 实行过限 | 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超出预谋的行为 | 过限部分不构成共犯 |
| 事后帮助 |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等行为 | 《刑法》第310条单独定罪 |
二、特殊行为的认定规则
1. 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之间原则上不成立共犯,除非存在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交叉(法释〔2000〕31号)。
2. 对合犯(如行贿与受贿)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形态,但因刑法分则单独规定罪名,不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3. 过失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按各自过失犯罪论处,不成立共同犯罪。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情形
1. 片面共犯:仅单方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时,理论界存在争议,实务中通常不认定共犯关系。
2. 承继共犯:中途加入犯罪且未对既成事实提供因果力时,对加入前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
3. 网络犯罪:技术中立帮助行为在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支持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但不必然成立共犯。
四、刑事责任认定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共同故意的认定需具备意思联络和行为协同
2. 犯罪集团中非组织、策划者可能因作用显著轻微不被起诉
3. 量刑梯度:>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按作用认定
注:以上情形认定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链,尤其是主观故意联络证明和客观行为关联性的判断,建议具体案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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