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的规定,第八章涵盖了一系列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罪名:
1. 危险物品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核材料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 非法持有、私自配置、违规使用危险物品的行为。
- 在危险物品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破坏社会秩序罪:
- 组织、领导、参加旨在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社会组织的行为。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 以非法占领、故意损坏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 组织、领导、参加旨在破坏社会秩序的群众性活动的行为。
3. 失火罪:
- 明知火灾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防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过失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4. 交通肇事罪:
- 因negligence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5. 破坏电力设备罪:
- 故意损坏电力设备,严重危害电力供应安全的行为。
-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严重危害电力供应安全的行为。
6. 破坏武器管理罪:
- 私自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武器装备、弹药或者品的行为。
- 对武器装备、弹药或者品的管理中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 破坏交通工具罪:
- 故意损坏交通工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删除、篡改、增加计算机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制造、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程序,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的行为。
9.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
- 故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严重危害公众获取信息的行为。
-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严重危害公众获取信息的行为。
这些罪名的共同点是都涉及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较为严厉,体现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刑事司法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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