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事发地点:XX省XX市XX县XX路XX号
经调查,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在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酒后驾驶车辆在XX路XX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明知自己酒后仍驾驶车辆,并在事故中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其中,甲某负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乙某、丙某、丁某负有追尾、未保持车距等次要责任。事故造成了XXX人受伤、XXX人死亡、车辆损毁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驾共同犯罪。
依据《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第X款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犯有醉驾共同犯罪,现依法提请XX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对四人进行相应的刑罚。
XX年XX月XX日
人民检察院XX县分院
签字盖章: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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