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理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实行作用的人。这类犯罪人通常策划、指挥或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应当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负责,处罚较重。
2. 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是指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如参与部分实行行为;辅助作用则指提供帮助,如提供工具、探路、望风等。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 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手段下被迫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刑法》第28条,对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区别于主动参与的犯罪分子。
4.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通过引诱、怂恿、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人。如果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教唆人与被教唆人成立共同犯罪,教唆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可能是或从犯);但如果被教唆人未实施犯罪,教唆人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遂。
5. 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
-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等,其首要分子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成员按具体作用认定主从犯。
- 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临时纠合的共同犯罪,无固定组织形式,各参与者的责任依据实际作用划分。
6. 间接正犯
指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未成年儿童)或他人的合法行为(如不知情的工具)实施犯罪,实际操控者虽未直接实行犯罪,但被视为犯罪的正犯,承担全部责任。
在实务中,共同犯罪人的划分需结合具体情节,如参与程度、行为性质、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此外,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强调“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每个共犯人均需对共同故意范围内的整体犯罪结果负责,但量刑时会根据其作用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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