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篇关于"共同犯罪判决书"的示范性文章,字数约800字:
XX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X 刑初 X 号
原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1985年4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住XXX
辩护人:李明,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案情:
被告人张三于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9月10日期间,多次与好友李四、王五共同聚集在某进行非法活动。他们经常打麻将、骰子等游戏,每次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不等。在此期间,张三先后输掉现金10万余元,李四输掉8万余元,王五输掉6万余元。
经查,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为业"的犯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惩治。
量刑理由:
1. 被告人张三作为主要组织者,多次参与活动,并带领他人一起,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2. 被告人张三虽系初次犯罪,但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给社会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适当惩处,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
3. 被告人张三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态度较为诚恳,可以从轻处罚。
4. 被告人李四、王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李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三、被告人王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XXX人民法院
202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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