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漏税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和行为分工,共同促成逃税结果的实现。

其法律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并不仅限于此。其他非纳税义务人,只要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通谋,并实施了帮助行为,同样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常见的主体组合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财务负责人、企业股东与会计人员、者与为其提供虚者等。
二、主观要件
要求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故意通常通过通谋形成,可以是事前通谋,也可以是事中形成。
三、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逃税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分工可能不同,有的负责策划指挥,有的负责具体做假账,有的负责提供虚假单据,但他们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
四、客体要件
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以及各共犯之间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 行为角色 | 典型行为方式 |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
|---|---|---|
| 组织、策划、指挥逃税活动,或起主要作用 | 承担全部罪行责任 | |
| 教唆犯 | 唆使、引诱本无犯意的人产生逃税故意 | 按其教唆的罪行承担责任 |
| 帮助犯 | 提供虚、隐匿财产、做假账等辅助行为 |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轻减轻处罚 |
| 实行犯 | 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逃税行为 | 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值得注意的是,“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此条款的适用需具体分析。如果部分行为人补缴税款、接受处罚,而其他共犯没有,则可能导致仅部分行为人免予刑事追究,而其他共犯仍被追诉的情况。
总之,逃税漏税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其认定需要综合考察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联络和客观行为配合。司法机关会根据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并依法判处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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