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0条的具体实施时间如下:
1.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在刑法初次颁布时,第280条的内容为"伪造或者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的印章、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80条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伪造或者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的印章、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或者变造、买卖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修改后的第280条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于伪造或变造国家机关等证件的行为进行了更加细致和全面的规范,将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修改体现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在打击证件制造犯罪方面的司法实践需求,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
总的来说,刑法第280条是在1997年刑法颁布时首次制定并实施的,后于2015年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文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这一规定的修订体现了随着社会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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