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坦白,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量刑时的重要环节,其核心在于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及其所知晓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认定过程需严格遵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特殊性。

一、坦白的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主体要件:行为人是犯罪嫌疑人,即已被司法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处于被动归案状态。
2. 时间要件:坦白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是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但必须在判决宣告前。
3. 实质要件:必须是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的“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特定含义。
二、共同犯罪中认定坦白的关键点
共同犯罪中的坦白认定相较于单独犯罪更为复杂,关键在于区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界限。
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自己的罪行”包括行为人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其应当知道的、与同案犯共同实施的犯罪整体事实。行为人不仅需要交代自己做了什么,还需要交代其知道的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例如,在抢劫团伙中,望风者不仅要承认自己负责望风,还应供述是谁实施了暴力、是谁劫取了财物等其知晓的情况。
2. 供述同案犯信息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必然会涉及同案犯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及共同犯罪事实。这种对同案犯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的交代,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为立功,但可以认定为坦白。只有当行为人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案犯的单独犯罪事实,或者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才可能构成立功。
3. “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如果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则可能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若司法机关因抓获一名共犯而掌握了整个团伙的部分犯罪事实,其他到案成员如实供述这部分已知事实的,仍属于坦白。
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认定情形对比
| 供述内容 | 法律性质 | 法律后果 |
|---|---|---|
| 如实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地位和作用 | 构成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 如实供述其所知晓的同案犯基本信息(姓名、外貌等)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 属于坦白的一部分 | 可以作为坦白情节予以从轻 |
| 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如另一个抢劫案) | 通常仍视为坦白的一部分(属同种罪行) | 可以从轻处罚,一般不能认定为立功 |
|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单独犯罪(如故意案) | 可能构成立功 |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 包庇同案犯或推诿罪责,不如实供述 | 不构成坦白 | 无法获得从宽处罚 |
四、坦白与自首、立功的区分
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区分坦白、自首和立功至关重要。
• 自首:要求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 坦白:要求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其供述范围与自首类似,但因缺乏自动投案情节,法律后果较自首为轻。
• 立功:要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非共同犯罪事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其指向的是案外人或同案犯的其他犯罪。
五、总结
综上所述,在共同犯罪中认定坦白,核心在于把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实质要件。行为人必须如实交代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所知的全案主要事实。其对同案犯基本信息及共同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坦白的应有之义,而非立功。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供述程度、真实性及其对侦破全案的作用,最终依法作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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