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共同犯罪的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中有一人在犯罪事实曝光后自愿向司法机关主动供认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调查、揭发其他共犯或犯罪情节,以求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情节从而可能减轻刑罚。
要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自首情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主动性:自首是指被告或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认自己的罪行。自愿自首和受迫自首有所区别,如果是被迫或胁迫而供认罪行,则可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2. 真实性和完整性:自首的内容必须真实和完整,不能有敷衍或隐瞒的情况。供认的罪行和情节必须与事实相符,否则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
3. 配合调查:自首者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讲述犯罪过程、揭发其他共犯等,对案件的侦查和定案有积极作用。
4. 效果:自首的行为必须对案件侦查和审判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以协助司法机关查清事实、找出真相,有助于司法公正。
总的来说,共同犯罪的自首是一种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罪犯的刑事责任,但具体认定仍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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