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1)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发表的权利。
(2) 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或许可他人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反对他人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5) 个人声誉权:保护作品不受贬损的权利。
2.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1)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制作复制品的权利。
(2) 发行权:以出售、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作品或复制品的权利。
(3) 出租权:将计算机软件或音像制品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4) 展览权:以展览方式向公众展示原作品或复制品的权利。
(5) 表演权:现场或通过各种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6) 放映权:通过电影放映机或其他设备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权利。
(7) 广播权:通过广播、电视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8)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9) 改编权:改变作品形式或内容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
(10) 汇编权:将多个作品或片段编辑成新的作品的权利。
(11)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3. 邻接权:
(1) 表演者权:包括表演权、表演录音权、表演录像权等。
(2)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包括录音录像制作权、出租权等。
(3) 广播机构权:包括广播权、有线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和保护上述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在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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