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主要依据创作主体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归属规则,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 归属主体 | 法律依据 | 具体说明 |
|---|---|---|
| 原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 创作音乐作品的公民为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词曲创作者、编曲者等直接参与创作的个人。 |
| 法人单位 |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 若音乐作品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持创作,代表其意志且由其承担责任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 |
| 合作作品 |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 两位以上作者合作创作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需协商行使。 |
| 录音制作者 |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权利,但音乐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仍归属于原作者。 |
| 衍生作品 |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改编、翻译、注释等衍生作品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
具体实践中需注意:创作主体的认定不仅是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例如,音乐公司雇佣员工完成的作品,若符合职务作品条件,著作权可能归属于单位。此外,若通过合同委托创作,需根据约定确定权利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时归受托人。
对于音乐作品的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包含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电视作品等,音乐作品特指以乐谱、歌词等形式表现的有独创性的音乐表达。因此,单纯旋律或和声的编排属于作品范畴,而创作思想或通用音乐元素不享有著作权。
在海外音乐合作项目中,版权归属可能涉及国际合同约定。例如,根据《伯尔尼公约》,成员国需承认作者的国籍原则,但若作品未在成员国首次发表,权利归属需依据当事人协议或来源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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