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非创作行为本身。其保护对象是创作行为产生的智力成果,具体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主要包括以下九大类作品:

1.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散文、剧本等文学形式
2. 口述作品:如即兴演讲、授课等未固定形式的表达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视听作品(含电影、电视剧等)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
8. 计算机软件
9. 其他符合要件的智力创作
须注意著作权法保护的三个核心要件:
独创性要求:须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和判断
可复制性要求:能通过有形载体固定和传播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仅保护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
创作行为本身不受保护,因为:
1. 法律无法规制未形成成果的创作过程
2. 思想阶段的作品缺乏可保护的客体形态
3. 创作过程可能包含公有领域的通用方法
4. 过分干预创作自由有违立法目的
实务中需区分:
创作手稿(已固定)受保护
即兴表演(未固定)不受保护
创作构思(未表达)不受保护
保护效力体现为:
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永久保护
财产权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计算机软件登记非强制但具有举证优势
侵权行为认定需满足:
1. 接触可能性
2. 实质相似性
3. 缺乏合法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了12种可不经许可的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科学研究、课堂教学等非营利性使用。网络环境下还应注意技术措施保护和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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