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锁连城》作为一部影视作品,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涉及以下多个法律层面和实务要点:
1. 自动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无需登记或声明。《宫锁连城》作为电视剧,其剧本、音乐、画面、造型等原创内容均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制片方湖南卫视及编剧于正(余征)作为权利人,依法享有该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17项财产权及署名权等4项人身权。
2. 特殊案例:抄袭争议的法律后果
2014年,琼瑶(陈喆)起诉《宫锁连城》编剧于正侵犯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核心情节(如“偷龙转凤”“公主身份揭秘”)等21处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停止传播该剧、赔偿500万元((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此案成为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体现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在影视抄袭认定中的应用。
3. 邻接权的延伸保护
除剧本外,该剧的表演者(演员)对其表演活动享有邻接权,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录制或传播现场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如剧组)亦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9-42条)。剧中原创音乐单独构成音乐作品,词曲作者可另行主张权利。
4. 著作财产权的期限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该类影视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若《宫锁连城》在2020年后发表,其经济权利将延续至2070年,但人身权(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5. 国际保护与行业影响
中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该剧在其他缔约国同样受保护。此案后,国家版权局加强了对影视行业“洗稿抄袭”的监管,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更明确规定“视听作品”类型,并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500万元,强化了司法震慑力。
需注意的是,即便作品因侵权被,其未被认定抄袭的部分(如独立创作的镜头语言、服化道设计)仍受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人可对擅自使用这些元素的行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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