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掉著作权法第四条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一条是关于著作权的确定的重要内容,具有基本的法律意义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了著作权的确定原则,即著作权依法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不需经过登记、申请或其他程序。这一规定体现了著作权的独立性和普遍性,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首先,删除著作权法第四条将削弱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的原则保障了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即拥有对作品的控制权,可以决定作品的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如果删除这一规定,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让其他人有机会对其作品进行侵权或未经许可地使用。
其次,删除著作权法第四条将使著作权的确定变得模糊和不确定,导致著作权纠纷的增加。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起自动产生,可能会出现争议和纠纷,难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给维护著作权带来困难。
此外,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存在也有利于鼓励和保护作品的创作和创新。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使得著作权人无需担心繁琐的登记程序和费用,更有动力去进行创作和创新,为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作出贡献。
因此,著作权法第四条是维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文化创作和创新的重要法律规定,不应轻易删除。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作品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