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公告费的具体金额及适用场景,以下是专业解答:

一、劳动仲裁公告费的性质与标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仲裁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若涉及公告送达(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则会产生公告费。公告费属于辅助性费用,由申请人预缴,收费标准因地而异:
| 地区 | 公告类型 | 费用范围 |
|---|---|---|
| 北京/上海 | 仲裁文书公告 | 200-400元/次 |
| 深圳/广州 | 仲裁文书公告 | 150-300元/次 |
| 成都/重庆 | 仲裁文书公告 | 100-260元/次 |
| 其他地级市 | 仲裁文书公告 | 100-200元/次 |
二、费用承担规则
1. 公告费由申请人预缴至仲裁委员会,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 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裁决比例分担;
3. 缴纳后需保留《非税收入缴款书》作为报销凭证。
三、公告适用情形(需满足其一)
1. 被申请人无确切经营/居住地址;
2. 采用直接/邮寄送达均失败;
3. 经仲裁委审查确需公告(公告期通常为30日)。
四、扩展说明
1. 仲裁全程免收受理费,区别于法院诉讼;
2. 自行通过报纸公告无效,须由仲裁委对接官方平台;
3. 若后续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公告费单独计算(一般400-800元)。
注:具体金额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例:上海市为300元/次,详见沪劳仲〔2020〕1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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