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是为防止专利权滥用、保障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在当前技术发展和公共健康等需求背景下,可考虑在以下领域扩展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1. 公共卫生 emergencies扩展
现行专利法已包含传染病防治相关强制许可(如药品专利),但可进一步细化:
- 明确新发传染病(如未来可能出现的大流行)触发条件,缩短审批流程,建立预先授权机制。
- 涵盖疫苗生产设备、诊断试剂等配套技术,突破专利壁垒以提高应急生产能力。
2. 绿色技术推广
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可对减排关键技术(如光伏电池、储能技术)实施强制许可:
- 设定“不合理阻碍环保技术实施”的判定标准,参考《巴黎协定》要求。
- 允许发展中国家企业以合理条件获取清洁能源专利,兼顾创新保护与气候治理。
3. 反垄断规制强化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SEP)滥用行为:
- 明确“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违反”作为强制许可事由,防止技术封锁。
- 增设“专利劫持”(Holdup)情形下的快速许可通道,平衡标准制定参与者权益。
4. 产业链安全条款
对关键领域(如芯片制造、基础材料)的专利:
- 在供应中断时允许强制许可,保障产业链安全。可参考《TRIPS协定》第31条bis款精神。
- 建立“国家安全审查”与专利强制许可的联动机制。
5. 药品可及性深化
除重大传染病外,扩展至高价慢性病药物(如抗癌药):
- 引入“经济可及性”标准,当专利药价格长期超出国民支付能力时启动许可。
- 允许出口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至无生产能力国家,效仿加拿大《药品获取法案》。
6. 技术转化促进机制
对休眠专利(超过5年未实施):
- 强制许可给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避免技术闲置。德国《专利法》第24条有类似规定。
- 要求专利权人定期提交实施报告,作为强制许可审查依据。
配套措施需同步完善:明确补偿金计算方式(可参考专利实施收益的3%-10%)、建立异议仲裁程序、设置行政与司法双轨制救济渠道。同时需注意与《TRIPS协定》第31条规定的“个案审查”“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等限制性条款的兼容性,必要时可通过多边谈判推动国际规则调整。
强制许可的扩展需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建议在修法时增加听证程序,听取创新主体与公共利益代表意见,避免制度滥用挫伤研发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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