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著作权法》,以下几种作品类型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这些属于国家组织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2. 单纯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主要传递事实信息,缺乏独创性,不属于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3. mere事实,如日历、电话簿、地图等。这类作品主要记录客观事实,没有独创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 口头讨论中的即席讲话。即席讲话没有固定的表述形式,更多体现为临时性的口头表述,无法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固定性条件。
5.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民间故事、谚语、祝福语等,这些作品经过长期口头传承,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文化遗产,无法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总的来说,上述作品类型缺乏独创性、固定性或可确定的作者,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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