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相关事项,内容如下:
第五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但许可使用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前提,并向商标注册国家局报告备案。许可使用应当包括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和使用期限等内容。许可使用期满前,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约定是否续订。
使用被许可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和地址在商品上标明“生产许可人”或者“许可人”,并在销售许可产品时在包装上注明“生产许可人”或者“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被许可人不履行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使商标产生损害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许可使用行为,要求行使其他权利。
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利人实现财务利益的一种方式,它可以使商标得到充分利用,也可以为授权方带来经济效益,同时还有助于扩大商标影响力,提高知名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为前提,并向商标注册国家局报告备案,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时也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在商品上标明“生产许可人”或者“许可人”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在销售许可产品时在包装上注明授权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否则可能会导致商标权利人的损害。如果被许可人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商标造成损害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许可使用行为,并行使其他权利,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对于商标的发展和运用十分重要。商标权利人应当注意合同的订立和管理,被许可人则应当遵循合同规定,避免造成商标权利人的损害,共同推动商标的发展。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