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同享有。
委托视听作品是指,在视听媒介上制作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剧、广告、音乐等,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制作或创作的作品。在这个过程中,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是在委托视听作品中,委托方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因为委托方为了完成作品的制作,向被委托方提供了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支持,是作品能够完成的重要条件之一。
因此,在委托视听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共同享有。委托方作为作品的委托人,拥有作品的发行权和演出权,同时被委托方作为作品的制作者,拥有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两者在享有著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应该签订一份协议或者合同详细规定委托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包括权利、义务和利益划分等。对于涉及到许可使用、出版发行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应该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避免出现利益分配纠纷。
总之,在委托视听作品的制作过程中,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该相互合作,遵守合同约定,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实现利益最大化,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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