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这包括小说、诗歌、戏剧、曲艺、摄影、绘画、雕塑、建筑、地图、示意图等各类作品。这些作品只要具有独创性,即使是简单的文字或图像作品也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 表演。包括演员的现场表演、播音员和演播员的播音和表演等。表演行为本身也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享有相应的权利。
3. 录音制品。即以任何方式对声音进行首次固定的录音制品,包括音乐、戏剧、朗诵等录音作品。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
4. 广播节目。即以无线电波、有线电视等传播手段传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广播剧、新闻播报、音乐节目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拥有著作权。
5.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视听作品,其制作者享有著作权。
6.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设计文档等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行使各项著作权权利。
7. 数据库。对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选择或布置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总的来说,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且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也正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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