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如下:
1. 合理使用原则
商标法第49条规定,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属于商标侵权的情况包括:
(1)自己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本人名称的;
(2)用于说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重量、数量、价格、产地、生产方法等特点的;
(3)其他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且不影响注册商标区别使用功能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这就是商标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允许其他市场主体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以满足正常的市场需求和交易习惯。
2. 合理使用的具体要求
(1) 自己名称、企业名称使用
商标法允许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企业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只要不存在恶意抢注或混淆的情形。这主要考虑到每个人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自由,企业也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2) 用于说明商品特点
这主要针对使用注册商标作为通用性语言来描述商品特点的情况,如说明商品的种类、质量、用途等。这种用途属于商标法允许的合理使用范畴。
(3) 其他不构成商标使用的情形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些不构成商标使用且不影响注册商标区别使用功能的情形也可以属于合理使用,如引用、批评、学术研究等用途。
总的来说,商标法的合理使用原则是为了平衡商标权人的排他权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理使用需求,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满足市场交易的正常需要。但合理使用也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度,不能影响注册商标的区别识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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