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包括以下类型:
1. 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形式表达的创作,如小说、散文、诗歌、论文等,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未以物质载体固定的口头表达,如演讲、授课、即兴诗词等。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含词曲;
-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剧本或表演设计;
- 曲艺作品:相声、评书、快板书等;
- 舞蹈作品:通过动作、节奏编排的创作;
- 杂技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技巧编排,如马戏、魔术。
4. 美术、建筑作品:
-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
- 建筑作品:以建筑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设计。
5. 摄影作品:借助器材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的独创性影像。
6.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短视频等动态影像及其配套剧本、音乐等。
7.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以及立体模型。
8. 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文档,需具有独创性且能通过存储介质固定。
9.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开放性条款,涵盖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需满足独创性要求)等新型创作形式。
扩展说明: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例如,单纯事实消息(如新闻简讯)不受保护,但新闻评论可构成文字作品。
衍生作品(如翻译、改编)需原著作权人许可,但翻译者对其译作享有独立著作权。
实用艺术品可能同时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如工业品外观设计。
根据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视听作品范围扩大,网络短视频、直播画面等符合条件亦可纳入保护。此外,数据库在内容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时,可作为汇编作品受保护。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