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了一系列不能使用的字词,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共利益。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限制:
1. 国家机关名称及其标志:不能使用国家机关的名称和标志,以免混淆公权力与商业利益。例如,不能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等作为商标使用。
2. 国旗、国徽、国歌:不能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作为商标,以维护国家尊严和权威。
3. 军队名称及其标志:不能使用军队的名称和标志,避免商业活动与军事领域混淆,保障国家安全和军队形象。
4. 国际组织名称及其标志:不能使用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标志,避免误导公众以为商标与国际组织有关。
5. 政府部门及其标志:不能使用政府部门的名称和标志,以防商标误导公众以为与政府机构有关。
6. 国家级荣誉称号及其标志:不能使用国家级荣誉称号和标志,以防滥用、误导和不当评价。
7. 红十字会及其标志:不能使用红十字会的标志,以免侵犯红十字会的权益和名誉。
8. 他人姓名、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使用他人姓名、肖像作为商标,以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
9. 地理名称:不能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以防止地域形象被独占或混淆。
10. 容易产生误导的字词: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导的字词,以保护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11. 有害字词:不能使用有害、违反社会公德、伤害公共利益的字词作为商标。
以上是新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使用的字词,商标申请人在选择商标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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