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800字以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增强原创性保护: 提高作品最低字数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真正具有原创性和创造力的作品,避免仅复制拼凑的内容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与国际标准接轨: 许多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有类似的字数限制,以确保受保护的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价值。这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3. 减轻行政成本: 短篇作品审核和认定过程复杂,提高最低字数可以减少低价值作品的大量申报,降低政府部门的审核负担。
4. 鼓励创作长篇优质作品: 字数要求的提高可以引导创作者投入更多精力创作篇幅较长、内容更加丰富的优质作品。
5. 推动创新创意: 较高的字数要求将促进作者更深入地思考、探索创新创意,提高作品的整体质量。
总的来说,修改这一条款旨在提高著作权保护的针对性和效率,推动原创性内容的生产。当然,具体实施时还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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