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国际通行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核心在于独创性(原创性)和可复制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

以下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项目示例(请注意,问题中未提供具体选项,因此此处列出典型类别):
| 保护类别 | 具体示例 | 法律依据 |
|---|---|---|
| 文字作品 | 小说、诗词、论文、报告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口述作品 | 即兴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歌曲、歌剧、相声、芭蕾舞、魔术编排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美术、建筑作品 | 绘画、书法、雕塑、建筑设计图、模型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摄影作品 | 具有独创性的照片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短视频(Vlog)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电路设计图、服装设计图、地理地图等 | 《著作权法》第三条 |
| 计算机软件 | 源代码、文档、程序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 民间故事、民歌、传统舞蹈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保护办法) | 《著作权法》第六条 |
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通常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
| 不保护的类别 | 原因 | 备注 |
|---|---|---|
| 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数学概念 | 缺乏表达形式 | 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
| 官方文件及其官方译文 | 出于公共利益考虑 | 如法律、法规、政府决议等 |
| 时事新闻 | 仅是对事实的单纯记录,缺乏独创性 | 但新闻背后的评论文章或摄影作品受保护 |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属于公有领域的基础工具 | 为促进科学文化传播 |
判断一项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考察其是否满足了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核心要件。例如,一个简单的商品名称或标语通常因独创性不足而难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其若构成商标,则可能通过《商标法》获得保护。此外,著作权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即自动产生,无需登记,但登记可以作为权属证明的初步证据。
如果您有具体的选项需要判断,可以将其与上述表格中的类别进行比对,看其是否属于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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