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依据中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一、不侵权抗辩
1. 技术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
被控侵权技术未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与之存在实质性差异(《专利法》第64条)。需通过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对比进行判断。
2.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
被控技术属于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或设计(《专利法》第67条)。需提供公开出版物、使用证据等证明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
1. 专利权自始无效
主张涉案专利因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或公开不充分(第26条第3款)应被宣告无效。通常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 专利权终止
专利因未缴年费(《专利法》第44条)或保护期届满(第42条)而失效。
三、合法来源抗辩
1. 使用者/销售者免责
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侵权(《专利法》第77条)。需提供完整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链。
四、强制许可抗辩
1. 国家强制许可
涉及公共利益、药品专利等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授予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4-58条)。
五、先用权抗辩
1. 在先实施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专利法》第75条)。需证明技术自主研发且已实质实施。
六、科研与行政审批抗辩
1. 科学研究例外
专为科学研究使用专利技术不视为侵权(《专利法》第75条第一款)。
2. Bolar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医疗器械(《专利法》第75条第二款)。
七、权利滥用抗辩
1. 专利权用尽
专利产品经合法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侵权(《专利法》第75条)。
2. 默示许可
专利权人通过行为默许他人实施专利,如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未披露导致默示许可。
八、诉讼程序抗辩
1. 诉讼时效届满
专利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起超过3年起诉(《专利法》第74条)。但持续侵权行为赔偿计算可追溯至起诉前3年。
2. 专利权滥用反制
针对恶意诉讼或标准必要专利违反FRAND原则,可主张反垄断抗辩。
扩展要点
功能性特征限制:司法解释明确功能性特征以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确定保护范围,可能缩小侵权认定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限缩性修改或陈述,不得在侵权诉讼中反悔。
抵触申请对抗:虽不属现有技术,但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抵触申请可用于抗辩新颖性。
实际案件中常需结合技术鉴定、权利要求解释等法律与技术交叉分析,建议通过司法鉴定或专家辅助人制度强化抗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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