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指《商标法》中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条款。具体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提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还有其他撤销情形,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如需全面了解,建议查阅《商标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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