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欺诈的条款主要包括第52条及第195条。
第52条规定:当事人实施的法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无效:(一)实施行为时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对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施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性,仍与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发生效力。
其中的“对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施行为的违法性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性”就是合同欺诈中的重点。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另一方在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却依然与其签订合同且行使该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无效。
而在第195条中,也规定了合同欺诈的情形。其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虚构事实,隐瞒事实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重大误导对方订立合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合同欺诈在民法典中是一个涉及到众多条款的复杂问题,一旦发现欺诈行为,应及时采取行动,以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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