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罪,在中国刑法语境下,通常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主要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行为人以完全凭空捏造的主体或不具备代理权、代表权而擅自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文件,如伪造的银行票据、虚假的房产证、土地证等,以骗取对方信任并签订、履行合同。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骗术,行为人通过部分或小额履约制造有履约能力和诚意的假象,从而诱使对方交付更多财物或签订更大金额的合同。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并取得对方财物后,直接携款潜逃或失去联系。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前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其核心在于“骗取财物”的本质。
构成此罪的关键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有本质区别。后者是合同当事人在履约能力、履约方式上存在争议,但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而前者则是纯粹的诈骗犯罪。
以下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认定标准(注: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可能略有差异,以下为常见参考):
| 量刑档次 | 个人犯罪数额标准 | 单位犯罪数额标准 | 刑罚 |
|---|---|---|---|
| 数额较大 | 2万元以上 | 1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数额巨大 | 10万元以上 | 50万元以上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数额特别巨大 | 50万元以上 | 250万元以上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果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优先适用该规定。其特殊性体现在它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且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
在商业活动中,为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陷阱,当事人应加强风险意识,做好尽职调查,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担保真实性,并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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