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期的确定需依据以下规则及法律依据,结合实务中的常见情形展开说明:
1. 约定生效日
若合同条款明确载明“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则以该日期为准,属《民法典》第502条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书面约定的生效日优先于其他规则。
2. 签署日生效
未约定具体生效日时,通常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日为生效日。若双方非同时签署,需注意“签署时间差”可能引发的争议,实务中可通过签署页注明日期或公证规避风险。
3. 附条件/期限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或“取得审批后生效”,则需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常见于涉外合同、股权转让等需审批的交易。
4. 法律规定生效时点
特殊合同需依法办理备案/登记(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可能以登记完成日为準。但需注意区分“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法律差异。
5. 实际履行推定生效
若合同未生效但双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如付款、交货),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0条认定为“以事实行为变更生效条款”,此时生效日可追溯至履行起始日。
扩展知识
电子合同生效时点: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1条,进入对方指定系统或首次可提取时间为準。
倒签合同效力:虽将生效日追溯至过去,但若双方合意且无损害第三人利益,通常有效。
跨境合同注意时区差异,建议明确约定以某一时区(如北京时间)为准。
实务中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生效条款,避免使用“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的模糊表述,可改为“自双方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以增强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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