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赠予合同协议需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及对应方法:
一、法定撤销情形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1)故意伤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子女后,子女拒绝赡养);
(3)违反合同约定用途(如约定作为婚房却擅自出售)。
撤销时效: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 任意撤销(未完成产权转移)
若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随时撤销赠与,但以下情形除外: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
二、协议撤销
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赠与合同解除协议》,需明确以下条款:
撤销原因及双方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
房产返还方式(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违约金或补偿条款(如有);
争议解决机制。
三、撤销权的限制与例外
1. 道德义务赠与:如基于赡养承诺的赠与,即使未公证,法院可能不支持任意撤销。
2. 已过户的撤销风险:完成过户后,仅能通过诉讼主张法定撤销权,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家暴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
四、实际操作步骤
1. 收集证据:聊天记录、书面协议、公证文件、侵权行为证据等。
2. 书面通知:向受赠人发送撤销通知,留存送达证明(如EMS公证邮寄)。
3. 诉讼途径:协商不成时,向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4. 产权恢复:胜诉后凭判决书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撤销过户。
五、注意事项
税务问题:撤销后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退还(原受赠人已缴纳的20%税费需协商处理)。
共有财产:若房产为夫妻共有,单方赠与可能因无权处分被认定部分无效。
恶意撤销限制:赠与人不得以经济状况恶化等非正当理由反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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