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不真实的表示或做出了违背真实意志的行为,进而导致合同成立。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赋予受欺诈方一定的权利救济。
首先,受欺诈方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合同确认为无效。这种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是受欺诈方的选择权,即受欺诈方可以选择是否主张合同无效。如果选择主张无效,那么合同自始未成立,各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其次,受欺诈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即使受欺诈方选择主张合同有效,他们仍然有权要求欺诈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再次,当事人一方恶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这种解除权是受欺诈方的选择权,与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同,受欺诈方可以选择是否行使解除权。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合同自解除之时起失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到合同解除前的状态。
最后,对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受害方除了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外,还可以要求参与串通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55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合同确认为无效,并有权要求参与串通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无效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即使受害方选择主张合同有效,他们仍然有权要求参与串通的当事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当合同成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时,受欺诈方享有多重救济权利,包括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以及要求参与串通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等。这些救济措施有助于保护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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