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属于债权关系,这是由其法律属性、权利义务结构及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所决定的。以下从多角度分析原因,并延伸相关法律要点:

1. 法律定义与债权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予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赠予合同产生赠与人的给付义务(转移财产)与受赠人的受领权利,符合债权“请求权”的本质特征。赠与付标的物前,受赠人享有请求履行的权利,但无权直接支配财产,这正是债权相对性的体现。
2. 诺成性与债的效力
《民法典》将赠予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自双方合意时成立),不同于传统要物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合同成立后,赠与人负有交付义务,即便财产未转移,受赠人已取得债权请求权。若赠与人违约,受赠人可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第660条),进一步印证其债权属性。
3. 撤销权的特殊限制
《民法典》第663条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但撤销前合同效力持续,受赠人的债权仍存在。此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债权性质,反而体现债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动态平衡。
4. 与物权变动的区分
赠予合同仅产生债权效力,物权变动需完成交付或登记(第208条)。例如,房产赠予未过户时,受赠人仅享有债权而非所有权。这种“区分原则”凸显赠与合同的债法定位,物权变动是履行债权合同的结果。
5. 无偿性与法律保护
赠予虽为无偿行为,但《民法典》通过强制履行例外(第658条,救灾等道德义务赠予不得撤销)、瑕疵担保责任(第662条)等规则,强化受赠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反映债权关系的法律约束力。
扩展要点
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仅赠与人负义务,但此不影响其作为债权合同的性质,类似借用合同亦属债权。
特殊类型赠与:附义务赠与(第661条)中,受赠人履行义务后形成的双务结构仍属债权范畴。
与其他债权的区别:不同于合同之债中的对待给付,赠与债权具有无偿性,但本质仍为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赠予合同明确归属于债权体系,其权利义务内容、法律效力及救济方式均符合债权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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