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关键要点和扩展内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1. 担保人资质
- 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明及授权文件。
- 审查担保人资产状况(如房产、存款证明),避免因资质不足导致担保无效。
2. 债权人资格验证
- 若债权人为金融机构,需确认其金融牌照;若为自然人,需核实身份真实性及债权合法性。
二、核心条款设置
1. 担保范围明确化
- 需具体列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避免模糊表述如"相关费用"。
- 最高额担保需明确债权发生期间及最高限额。
2. 担保方式选择
- 一般保证:需明确约定先诉抗辩权,如"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担责"。
- 连带保证:直接约定"债权人可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措辞需无歧义。
3. 担保期限约定
-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
- 可约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需注意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三、特别风险条款
1. 独立担保条款
- 国内商事活动中独立担保(无条件担保)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增加"担保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条款。
2. 反担保设置
- 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抵押/质押),并在合同中载明反担保物的处置顺序及方式。
3. 债权人义务
- 约定债权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债务履行情况,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担保人损失的可免责。
四、签署程序规范
1. 面签要求
- 法人机构需双人见证签署过程,自然人担保建议全程录像,防止无权代理或欺诈。
2. 签章有效性
- 法人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分支机构需总公司授权文件;自然人需按指模并附复印件。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主合同变更影响
- 明确约定主合同变更(如展期、增额)须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责。
2. 跨境担保
- 涉及外债担保需办理外汇登记(如内保外贷需外汇局备案),否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3. 争议解决条款
- 建议约定"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仲裁条款需明确仲裁机构全称及规则。
附:典型无效情形
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担保
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对外担保
担保财产为非法所得或禁止流通物
合同签订后,建议办理公证或抵押登记(如涉及不动产),并留存全套签约过程证据。债权人应定期核查担保人资产变化,防范脱保风险。
查看详情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