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债"确实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但其法律内涵比日常用语更为丰富。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法律定义
《民法典》第118条将债定义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之债是最典型的意定之债。
2. 核心要素
债权:债权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货款请求权);
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给付的义务(如交付货物);
客体:给付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 与物权区别
债具有相对性(仅约束合同双方),而物权具有对世性。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债权仅能对抗出卖人,需经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物权。
4. 债的发生根据
除合同外,还包括无因管理(第121条)、不当得利(第122条)、侵权责任(第1165条)等法定之债。但合同之债占实务中绝大多数。
5. 典型合同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如买卖、借款、租赁),每种合同均创设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享有本金返还请求权,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
6. 从属性债务
除主给付义务外,还可能衍生附随义务(如保密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和后合同义务(如竞业限制)。
7. 救济途径
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主张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第577条)、违约金(第585条)或解除合同(第563条)。
债法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合同之债的成立需具备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要素,其消灭则有清偿、抵销、提存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实际履行、违约金调整等实务问题有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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