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法律性质及司法认定需从以下方面分析:
1. 法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财产犯罪(如诈骗罪、盗窃罪)核心在于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重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交易安全与诚信机制。虽然二者均涉及财物损失,但合同诈骗罪通过“合同”这一市场交易工具实施欺诈,直接破坏市场规则,其危害性超越个体财产损失,具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影响。
2. 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欺骗行为,且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合同行为阶段。其手段表现为虚假担保、虚构主体、虚假履行等与合同密切相关的欺诈形式,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财物直接转移。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如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收受财物后逃匿等),体现对市场交易环节的针对性规制。
3. 刑罚配置的立法意图
合同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与普通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看似相同,但起刑点更低(个人犯罪2000元即可立案,单位犯罪需5万元)。这一差异反映立法对市场领域欺诈行为从严打击的态度,佐证其保护法益的公共性。
4. 司法实践的区分标准
裁判中需综合考量:(1)合同是否真实存在且具备市场交易属性;(2)欺诈手段是否与合同内容直接关联;(3)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以虚假工程项目诱骗保证金构成合同诈骗,而借签订合同之名直接窃取财物可能定性为诈骗罪。
扩展知识:
竞合处理:当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单位犯罪:合同诈骗罪是少数可由单位构成的诈骗类犯罪,体现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强化。
民刑交叉问题: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已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不再重复救济。
综上,合同诈骗罪虽导致财产损失,但本质是规制市场秩序的特殊诈骗类型,其立法逻辑与司法适用均区别于传统财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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