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赡养费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赡养费的义务和依据进行了具体化。
一、《民法典》对赡养费的规定
根据第一千五百八十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赡养以下人员:
(一)未成年子女;
(二)年老无法劳动的父母、祖父母。
赡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根据第一千五百八十三条规定,赡养费的标准应当参照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有必要,可以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变化和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变化,适时调整赡养费标准。
根据第一千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因葬礼等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由赡养人负担。
二、《婚姻法》对赡养费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事宜,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决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生存的一方承担;二人都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其他近亲属或者有关机关、组织承担,也可以由公民自行协商。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费的规定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虐待、侮辱、遗弃被赡养人,应当为被赡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生活必需品,并定期赡养被赡养人。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被赡养人因赡养人的疏忽或玩忽职守遭受损害的,赡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辽宁赡养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民法典、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费标准应当参照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断确定;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由生存的一方承担。同时,赡养人有义务为被赡养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生活必需品,并承担因疏忽或玩忽职守导致被赡养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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