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遗嘱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新《民法典》关于遗嘱的主要内容:
一、遗嘱的定义与形式:
《民法典》对遗嘱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指死者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死后予以处分的行为。在遗嘱形式方面,规定了三种形式的遗嘱:手写遗嘱、口头遗嘱和其他书写形式。其中,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证人在场,并由证人签名或者指认另一证人签名确认。
二、遗嘱的效力:
新《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依法公证或者经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予以保存。未经公证的遗嘱,可以由利害关系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真实性。同时,法律规定了遗嘱的无效情形,如未满足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内容不真实、死者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遗嘱均被视为无效。
三、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民法典》规定,死者可以时时撤销或者变更其遗嘱。撤销或变更遗嘱应当采取同样的形式,且具有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若有多份遗嘱存在,视为最后一份遗嘱有效。同时,为了保护遗嘱的有效性,新《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不得为公证人、见证人或者遗嘱起草人,否则该遗嘱无效。
四、受遗赠人的责任:
受遗赠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要求履行受遗财产的义务。受遗赠人在遗产清偿时,如果发现死者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义务提供已知遗产,但不得提供自己的个人财产。
新《民法典》对遗嘱的规定更加明确和完善,旨在保障死者的自由意志,规范遗产继承过程。在实践中,遗产人在进行遗嘱的草拟和遗产分配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遗产继承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并为后续的遗产继承过程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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