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话语涉及多种语言形式和法律概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法律术语:遗嘱作为法律文件,使用严谨的法言法语,如"遗赠""遗嘱执行人""遗产分割"等。这些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有明确定义。
2. 书面语体:正式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134条),要求使用规范汉语书面语,避免口语化表达。包括:
- 开头声明"立遗嘱人"身份
- 使用"兹""特立此遗嘱"等公文用语
- 财产描述需具体明确(如房产证号、银行账户等信息)
3. 方言与民族语言:
- 少数民族立遗嘱可使用本民族文字
- 方言区的遗嘱需注意方言词汇可能产生的歧义
- 涉外遗嘱可能涉及外语文本
4. 特殊表达要求:
- 禁止使用模糊表述(如"大部分财产"需具体化)
- 必须明确排除"死后生效"等时间要素
- 附条件遗嘱需写明条件成就标准
5. 公证用语:经公证的遗嘱包含公证处专用术语:"本公证员确认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标准表述。
扩展知识:
打印遗嘱需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1136条)
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民法典第1140条)
民法典新增"遗嘱信托"相关表述
我国司法实践特别强调遗嘱语言的准确性,近年来约12%的遗嘱纠纷源于表述歧义。建议立遗嘱时使用司法部发布的遗嘱范本作为参考,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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